買到漏水屋怎麼辦?掌握黃金六個月求償時效
交屋後發現房屋漏水,賣方需負瑕疵擔保責任。了解六個月求償時效與法律救濟方式,保障購屋權益。
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
依民法第354條規定,賣方負有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」,這是無過失責任,不論賣方是否知道漏水問題,都需負責。
賣方可免責的情形
- 買方簽約時已知漏水情形
- 買方因重大過失未發現明顯瑕疵
但若賣方保證無漏水或故意隱瞞,即使買方有過失,賣方仍須負責。
買方可主張的權利
1. 請求減少價金
以修復漏水所需費用作為減價標準。例如修復費用20萬元,即可請求減價20萬元。
2. 請求損害賠償
漏水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(如地板、家具損壞)可一併求償。
3. 解除契約
若漏水嚴重到無法居住,才能主張解除契約。輕微漏水通常僅能請求減價。
黃金六個月時效
依民法第365條規定,買方須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權利。這六個月從通知賣方時起算,不因協商而中斷。
建議步驟
- 發現漏水立即拍照存證
- 立即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
- 不要因協商而拖延,必要時提起訴訟
- 委請專業單位進行漏水鑑定
時效一過,權利即失。發現漏水請立即諮詢律師,把握黃金救濟期間。